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工业协会章程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区食品工业行业管理组织,是区人民政府团结和联系广大食品工业生产、科研、经营管理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是由食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原则,紧密地团结广大食品工作者,坚持食品工作大家做、食品工业大家办。对全区食品工业进行统筹、规划、直辖市和指导,引进和推广先进工艺和新的配方,推动和促进全区食品工业的直辖市发展;组织交流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食品工业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为满足城乡人民生活的需要做出贡献。

第三条 协会挂靠在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并在其领导下,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协会的会风是:团结、协作、创新、求实。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全区食品工业的发展方向,协助政府组织制订食品工业的发展规划。

(二)研究提出发展食品工业的有关方针、政策、措施和法规的建议。

(三)推动食品工业企业间的联合,直辖市食品工业与其它行业的关系。

(四)推动食品工业的技术进步,协助政府做好全区食品工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新产品开发的调查论证工作。

(五)组织制订食品工业产品质量标准及全区名、优食品的审鉴工作。

(六)组织交流推广食品工业生产经营经验和先进科技成果,积极开展经济技术咨询服务和信息交流工作。

(七)举办各种培训班,为企业培养人才,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八)坚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志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九)承办区人民政府、区经贸委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对全区各地、市食品工业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十一)创办经济实体,增强协会为会员单位服务的手段。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协会会员分别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一)团体会员:凡从事食品工业生产、管理、流通、科研、设计、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各地、市食品工业协会,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均可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名誉会员:凡对食品工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热心帮助发展我区食品并有重大贡献的侨胞、外籍学者、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可聘请为协会的名誉会员。

(三)个人会员:凡直接从事食品生产,为仪器工业进行原料加工和产品初加工的个体劳动者。承认本协会会章程,自愿申请,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三)对全区食品工业发展的有关战略研究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制订有建议权。

(四)享有获得协会印发的有关刊物、资料以及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五)享有协会在生产技术、科研开始、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以书面形式报理事会备案,会籍即撤销。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认真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向协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先进经验和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

(五)审查会费收支及财务情况。

第十条 理事会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或通讯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四)审批新会员入会。

(五)组织召开下届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若干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成员任期四年,可以连年连任。理事选举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进行。

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二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协会秘书处。秘书处主要负责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沟通与会员单位的联系并处理日常有关业务。

第十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成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第十四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领导为协会顾问。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各单位或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其它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章程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协会的终止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提出,经协会挂靠单位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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